如何处理属于侵权商品的赠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销售商品时,赠送其他商品的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因此其性质也是经营者的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受所售商品是否加价、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无论卖家是否直接销售品牌礼品,都侵犯了礼品公司的商标权,应该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