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正式更名。

小心!罗斯蒙特罗斯蒙特一直是艾默生的产品。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混淆视听,把公司吃了,于是改名为尚萌。当然,除非是伪造或者被指控,否则罗斯蒙特是不允许在其产品中使用的。那是艾默生的产品。请阅读以下内容:

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用中文注册了艾默生的罗斯蒙特商标“ROSEMOUNT”,艾默生去年在上海将其告上法庭。结论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罗斯蒙特”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虎民三(质)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瑞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荣,上海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有明,上海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罗斯蒙特公司,住所地为美国明尼苏达州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美国明尼苏达州查哈森市市场大道8200号,邮编:55317)。

委托代理人:约翰·迈克尔·格罗夫斯,艾默生亚太区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松,和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方,和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因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晓荣、毛有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John Michael Groves,翻译人员丁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赵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2年3月30日取得了商标注册证第号。1557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该商标注册有效期已延长至2012年3月29日,核准商品为国际商品分类第9类,即工业和航空压力传感器及电控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及电控温度传感器和攻角传感器。

8月23日,1989,中国仪器仪表发表《罗斯蒙特公司拟在中国建独资企业》一文;5月9日1990,《中国仪器报》头版刊登《美国罗斯蒙特仪器公司看好中国市场》一文;4月7日,1993,《中国仪表报》刊登的《中国仪表行业最大合资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签约》一文报道:“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与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积极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合资企业‘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国罗斯蒙特公司成立于1956,是美国最大的自动化仪表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制造公司……”1996.《石油化工自动化》第2期(1999)刊登了扬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伟刚撰写的《使用罗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压力和差压变送器的体会》一文。火电厂热工自动化(2004年3、4号,2005年2、3号),中国水泥(2005年6号),现代化工(2005年补充8号,2005年10,12号)。广告标题主要有“罗斯蒙特差压流量更好的测量方案”、“罗斯蒙特2088智能压力变送器”、“罗斯蒙特1151压力变送器今天传奇性能持续提升”等。艾默生过程管理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印在宣传页的底部。刊登在钢铁(2006年第9-11号、2007年第1号、第3-5号)、中国电力(2007年第1号、第2号、第6号)和现代化学工业(2007年)标识

中等专业学校教材《过程检测仪表》(1999年9月版1,2006年6月第五次印刷)第30页有一节专门介绍“1151智能变送器”,其中提到“美国罗斯蒙特公司生产的65438+”。国家重点教材《控制仪表与计算机控制装置》(2002年9月1版,2007年3月第五次印刷)中对“智能差压变送器”的介绍是“目前实际使用的智能差压变送器种类很多,结构不同,但总体结构相似。首先简单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霍尼韦尔ST3000差压变送器和罗斯蒙特3051C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点,然后详细介绍了浙大中控公司1151智能差压变送器。这些变送器都使用HART通信来传输信息。”测量培训教材《天然气自动测量教程》(1版,2004年7月,2004年7月第79页关于“3051s压力变送器”的章节说明“艾默生过程管理公司的罗斯蒙特3051S系列仪表……”自动检测技术(1版,2004年8月,2004年8月第1期第95页“电容式压力(差压)变送器”一章中写明“目前中国Xi、中国北京已先后从美国罗斯蒙特公司进口1151系列电容式压力变送器”,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国家级规划教材《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第二次印刷(2007年6月5-10月5-38日)第46页“智能压力变送器”一章,并说明“以美国Fisher-Rosemount智能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原理为例简要介绍 ..."

根据日期为1993年3月30日的《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为Rosemount Shanghai Co,Ltd,投资方为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和罗斯蒙特公司(美国),投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海罗斯蒙特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已变更为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艾默生电气(瑞士)控股公司。

被告成立于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11,在设立登记时被核准使用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后于2006年5月22日,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核准,更名为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名称。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文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何晓波以该地址登录网站,网站左上角显示“上海罗斯蒙特”和“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6)第9149号公证书。被告认可公证所涉及的网站是其公司的网站。

2006年《石油化工自动化》第5期,有一则关于压力变送器的广告。广告页面左上角印有“上海罗斯蒙特(SHANGHAI ROSEMENT)”和“罗斯蒙特上海(Rosemount Shanghai)”字样,广告正文右下角为“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电话、网址、地址分别为86-21-57735656,上海松江高新。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分别从被告处购买了5台智能压力变送器(规格型号分别为3051 CD 22 B3 M4 as 52n 1 w2和3051TG4E2A21B3M4A),并由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出具了(2007)胡静证第999号公证书 其中一个铭牌右上角的“罗斯蒙特上海”还标有“TM”标识,LCD显示屏表头“罗斯蒙特上海”字样上方还显示“上海罗斯蒙特”; 此外,压力变送器的外包装盒和产品合格证上印有“上海罗斯蒙特”和“罗斯蒙特上海”,包装盒附带的快速安装手册每页右上角也印有“罗斯蒙特上海”字样。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文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沈玉洁连接互联网,通过谷歌搜索“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链接,他可以进入被告公司介绍的各个页面。网页上显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分别是上海松江高科技园区富民路88 -7号。其中,被告在仪表商情网(www.171835.com)上展示的公司介绍资料,有一个长方形的方框,上面写着“Rosement”(右边标有“TM”)和“Rosemont”字样;被告在动力虎网(www.dianlihu.com)上发布的基本信息中涉及的品牌显示为“罗斯蒙特”;输入地址为/web/en/index.asp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显示“上海ROSEMENT”(右侧标有“TM”)。上海市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郑第5272号公证书。

2007年6月29日,案外人到被告处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铭牌标注为“型号为3051智能变送器”的产品1台。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7)第8848号公证书,与此前公证的压力变送器相比,铭牌、产品合格证、快速安装说明书上已无“上海罗斯蒙特”或“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但产品外壳和液晶显示仪表上仍有多处印有“上海罗斯蒙特”,液晶显示仪表上“上海罗斯蒙特”字样上方也显示有“上海罗斯蒙特”,产品外包装盒上也印有“上海罗斯蒙特”

2007年第23期封面印有“Rosemount”和“ROSEMENT”字样,封底显示被告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新生中国》和305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的宣传资料封面右上角和封底左上角分别印有“上海ROSEMENT”和“上海Rosemont”。所有3051、1151智能压力变送器的内页右上角还印有“罗斯蒙特上海”。除被告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外,这两份宣传资料的封底还印有“罗斯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罗斯蒙特国际集团”等内容。

另查明:2004年10月23日,上海罗斯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申请注册“ROSEMENT”和“Rosemont”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10月27日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ROSEMENT”商标初步公告日期为2007年5月。

2006年8月22日,原告在第九类商品上申请注册“Rosemount”商标。

在一审诉讼中,原告主张被控侵权的压力变送器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的压力传感器为同一商品,而被告在相关证据材料中经营的其他产品为类似商品,如涡轮流量计、刮刀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等。庭审结束后,原告书面表示,本案中仅主张涉及压力变送器的相关侵权事实,但保留对类似商品因涉嫌侵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为证明合理费用的支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总金额折合人民币645177.33元的律师费凭证,并说明本案主张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322588.67元,诉讼请求中提及的其余部分与(2007)胡(支)359号案有关,被告提出异议,该律师费凭证反映的支付主体为艾默生电气公司原告解释称,其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子公司,因此上述费用由该公司亚太区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已经实际发生,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一并考虑。但是,并不是原告与其律师协商的律师费都应该由被告败诉时承担。一审法院将根据律师费和案件具体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可以支持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罗斯蒙特”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多次续展。目前还在有效期内。原告是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行业杂志上发表的相关报道和内容显示,原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看好中国市场,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带着产品和品牌进入中国。长期以来,无论是原告在中国宣传中使用的中文翻译,还是罗斯蒙特注册商标产品广告中出现的中文标识,罗斯蒙特对应的中文一直是罗斯蒙特,而且从原告宣传的持续时间来看,罗斯蒙特这个品牌在业内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说起品牌,唯一能想到的音译就是“罗斯蒙特”。专业教材中提到的相关内容以及业内用户使用原告产品后的体验也可以说明,“罗斯蒙特”作为知名品牌“罗斯蒙特”的中文同义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告成立时,涉案商标“Rosemount”已经在中国注册了20多年,被告应当知道该商标及其中文音译“ROSEMOUNT”是原告长期以来一直在推广和使用的品牌。被告不仅在其(智能)压力变送器产品及其证书、快速安装手册和包装上标注“上海Rosement”(或“上海ROSEMENT”)和“上海Rosemont”,而且在其宣传册和相关网站上突出显示“上海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Rosemont”(或“Rosemont”)字样。将“Rosement”或“ROSEMENT”与原告的注册商标“ROSEMOUNT”进行对比,二者发音相近,英文字母及其排列差异不大,在英文词典中均为无真实意义的虚构词,故属于近似商标。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使用“Rosemount Shanghai”或“Rosemount Shanghai”是否也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被告有时在“ROSEMOUNT Shanghai”右上角标注“TM”的现象来看,被告主要是有意将“ROSEMOUNT”作为商标使用;其次,如前所述,当被告在其商品和宣传资料中突出“上海罗斯蒙特”或“罗斯蒙特”时,相关公众自然会联想到“罗斯蒙特”注册商标或认为与其有一定联系。可以看出“罗斯蒙特”和“罗斯蒙特”是相似的,这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ROSEMOUNT”近似的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查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和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决定了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判断:1。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罗斯蒙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55718)由原告罗斯蒙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享有;2.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三、原告罗斯蒙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65438元+02826元,由原告罗斯蒙特公司负担4074元,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负担8752元..(2007)上海市第二第一中学禁字案,即罗斯蒙特公司于2007年9月18日起诉前责令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告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申请。上诉的主要理由如下:1 .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沪(执)子楚(2007)359号案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第二,“罗斯蒙特”和“罗斯蒙特”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的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三、“ROSEMENT”和“Rosemont”已经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予处理。四。一审被上诉人对“ROSEMENT”和“Rosemount”提出上诉,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五、原审判决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没有证据认定。

被上诉人罗斯蒙特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的主要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一审对上诉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提起诉讼,故不存在重复起诉。二、“Rosemount”与“ROSEMOUNT”读音、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故上诉人在同一商品上显著使用,构成商标侵权。3.“Rosemount”是上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申请不是侵权抗辩的理由,不能影响或损害在先权利。抢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四、企业名称的核准不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是罗斯蒙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使用和宣传其商标已有多年,“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及其中文音译“罗斯蒙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诉人成立时,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商标及其中文音译,但其仍在被上诉人“ROSEMOUNT”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突出显示与注册商标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和“ROSEMOUNT Shanghai”字样,主观上具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沪(2007)沪(知)359号案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原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罗斯蒙特”近似的标识而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而(知初字)2007第359号案是被上诉人因主张被上诉人恶意注册使用被上诉人的商号,虚假宣传、假冒被上诉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而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所以本案不是重复诉讼,是原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罗斯蒙特”与“罗斯蒙特”明显不同。被上诉人从未持有罗斯蒙特的注册商标,因此上诉人有权使用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虽然“罗斯蒙特”与“罗斯蒙特”在外观上存在差异,但作为“罗斯蒙特”的中文音译,“罗斯蒙特”与“罗斯蒙特”的读音相近。同时两者都是虚构的词,意思相同,所以构成近似商标。“罗斯蒙特”一词虽未注册为商标,但被上诉人将其视为“罗斯蒙特”注册商标的唯一音译,长期使用于“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已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因此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知名度,并与“罗斯蒙特”注册商标形成了对应关系。被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罗斯蒙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罗斯蒙特”字样,很可能对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导,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罗斯蒙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上诉人认为其商标“Rosemount”已经在工商局注册的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停止使用第2006/2007号案中的“Rosemount”商标。114 (2008)已被人民法院确认对被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认为其有权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罗斯蒙特”,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ROSEMENT”和“Rosemont”已经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已经受理,处于异议期。被上诉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法院不予处理。本院认为,商标行政异议程序不是司法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法院不应处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一审上诉的是“ROSEMENT”和“Rosemount”,但一审判决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标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使用“ROSEMENT”和“ROSEMOUNT”标识侵犯其罗斯蒙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被上诉人停止侵犯罗斯蒙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缺乏质证意见和质证过程,没有证据认定。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裁判文书并未要求必须记录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具体质证过程,原判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在判决书中一一列举,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罗斯蒙特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张晓渡

代理法官李兰

代理法官王静

2008年10月24日发布的新闻稿

记账员董二辉

),同时模仿罗斯蒙特1151和3051压力变送器产品的外观,企图将中国市场用户与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混淆。

()品牌压力变送器的标识已经严重侵犯了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声誉..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此郑重声明:保留起诉侵犯了罗斯蒙特合法权益和名誉的相关人员或机构的权利,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注意识别产品名称和商标。当购买到此类假冒产品时,请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联系艾默生过程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