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加强商标代理人素质建设,根据《商标代理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负责商标代理资格申请人的审查和资格授予工作。第三条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审定应严格按照经济发展对商标代理人的要求和商标代理人队伍的发展进行,确保商标代理人的质量和水平。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商标法文章,取得商标代理资格后拟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商标局核准,可以取得商标代理资格:
(一)具有法学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注册或者商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法教学研究或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注册工作八年以上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商标管理部门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五年以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其他不适合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第六条申请经考试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申请人的工作简历和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身份证;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拟转让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商标法文章复印件;
(六)评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商标局对申请审查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核准商标代理人资格的,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代理人资格,收回《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二)取得资格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第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