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事诉讼收费标准
诉讼费原则——原告预交——败诉方在承办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案件后,应当在判决书中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案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支付百分之一;(二)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4)财产案件,争议价款或金额按以下比例支付:1。不足1000元的,每件50元;2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3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4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缴纳;5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点五缴纳;6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百分之一计算;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五)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5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100元,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100元(数额无争议)。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1-5项的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段累计交纳:1。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项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