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商标申请的优先原则吗?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来公告在先商标的申请。但是,很多人会发现,这显然是他们的申请时间第一。为什么对方注册成功?这是因为商标注册存在特殊情况,即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方便缔约国国民在本国申请专利或商标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凡在本联盟一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其权利继承人,自第一次申请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同一商品上的同一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享有优先权。

中国于1984、114年10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此后,优先权的概念也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

1,2014年5月生效的新商标法中,第25条规定了“优先权”的内容。根据该条第一款的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自第一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商品、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第一次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优先保护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商标注册申请在中国提出的日期限制,但受优先保护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限制,即该商标在中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统治国家。所以申请日难免会先丢再丢。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了享有优先权的其他情形。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国际展览商标的临时保护措施。

但是我们要记住,商标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权利主张的。申请商标注册时,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优先权申请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第一次申请的复印件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的复印件。第十六条要求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优先权的申请人,需要提交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览会日期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能享受优先日期保护。

如果没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一不注意就必须同时在几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一个国家的商标就会被其他国家抢先,从而无法在那个国家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优先权的存在有效减少了跨国商标优先的现象,对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和个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