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约瑟问题的现实意义

李约瑟博士(J. Needham 1900-1995)是英国著名学者,长期致力于中国科学技术史的研究,成绩卓著。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中,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近代之前的14个世纪,中国对自然现象的认识和用于造福人类的技术远胜于欧洲,但为什么近代科学和伽利略、哈维、维沙第乌斯、格斯纳、牛顿的传统经得起全世界的考验,并得到合理的广泛赞誉?这个问题后来被学术界命名为“李约瑟难题”。国内外学者从社会、经济、思维方式、文化等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最近,一些学者开始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一、李约瑟问题的由来

追根溯源“李约瑟难题”就会知道,在李约瑟之前,也有人提出过类似的问题。早在17世纪,来华传教士就已经注意到了中国科学的“落后问题”。早期传教士利玛窦(161552-10)的《中国笔记》是继西班牙作家门多萨的《大中国史》之后,第一部系统全面介绍中国科学技术的著作。继利玛窦之后来华的法国传教士巴多明是早期提出落后问题的第一人。传教士对中国的介绍及其对“中国科学落后”的评论,甚至在17、18世纪掀起了欧洲研究中国的“狂潮”。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和科学家,如波义耳、莱布尼茨、卡西尼、伏尔泰、克斯勒、休谟、狄德罗和孟德斯鸠,都关注过中国的科学技术。

20世纪初,当中国新文化运动达到高潮时,“落后”问题成为中国学者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1915年,中国科学社、《科学》杂志创办人任红娟(1886-191)在《科学》杂志第一卷发表了《说没有中国》一书。此后,许多中国学者加入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比如梁启超和冯友兰都对此类问题发表过意见。

1944期间,中国科学社庆祝成立30周年之际,李约瑟出席了在贵州湄潭举行的年会,并发表了《科学与中国文化》的演讲。在他的演讲中,他首次批评了一些西方和中国学者关于中国古代没有科学的论点。他说,中国古代哲学非常接近科学解释,中国的发明对整个世界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基本问题是为什么现代实验科学及其相关理论体系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中国。在这里,李约瑟实际上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出了所谓的“李约瑟难题”。

在2003年3月19日接受记者专访时,现任李约瑟研究所所长古克利先生表示,李约瑟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是,在过去的2000年里,中国存在封建官僚制度,产生了两个影响。正面作用是中国通过科举制度选拔了大量聪明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他们的管理使中国保持秩序,并使中国能够非常有效地发展科学和技术。在这方面,从罗马帝国衰落到近代,中国比欧洲有明显的优势。负面影响是: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加上通过科举选拔人才的做法,使得新思想难以被社会接受,技术发展领域几乎没有竞争。与此同时,在欧洲,技术开发领域出现了激烈的竞争。在这方面,秦朝以来的中国不仅不如同时期的欧洲,甚至不如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部分地区不同诸侯国之间的竞争,整个中国产生了大量的智力成果。[2]简而言之,李约瑟自己对李约瑟难题的回答主要来自于社会制度。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1)版权制度

中国很早就有了版权的概念。自春秋战国以来,大部分古典文献都有作者的署名,有些作品甚至以作者的名字或学派的始祖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抄袭者受到社会的谴责,说明中国古代学者已经实现了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这些权利的尊重,反映了作品权利意识的朦胧。当然,这种权利意识很简单,基本没有产权的内容。

在中国古代,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化是通过口头和手写的方式传播的,作品很难成为商品。随着雕版印刷和活字印刷的出现,作品得到了广泛传播,出版商也因此受益。这些商人开始寻求法律保护,以阻止他人假冒。据相关资料显示,宋代已有版权保护的记载。如南宋咸淳年间,浙江、浙江等地专门刊文维护《郁芳胜览》等四书的权益。五代以后的唐朝长兴三年,朝廷命田敏主持国子监九经的修订工作,并“硬性印销”。这是正式刻书的开始,是当时世界上第一家大规模印刷书籍出售的“出版社”。为了保护《九经》的原版,朝廷曾经下令,普通百姓不得刻书,从而保护了国子监独家出版《九经》的权利,相当于后来欧洲出现的特许制度。这些都可以成为中国版权保护的种子。

从宋代开始,中国古代就有很多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来保护作者、编辑和出版者的权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复制权”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对雕版出版商以禁令形式的保护从未被成文法的全面版权保护所取代,即从未有过全国性的版权保护制度。直到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修订通商航海条约》,从而在中文中使用了“版权”一词,光绪皇帝仍颁布诏书,保护《九通分类》的独家转载权。清末,受西方文化影响,清朝模仿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制度,编纂新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专利制度

据韩非子说,古代有一代以洗染为业的家庭,研制出一种不沾手的药。一个谋士用巨款买了药方,后来准备给自己的士兵用,打败了强敌,谋士还做了官爵。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早在战国时期,中国人就知道知识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并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来使用。但当时没有开发出独立的知识产权体系。

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领袖洪仁玕在其《资本主义新篇》中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具体的专利形式出现在清朝光绪年间。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上书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要求将上海机织版面的机织技术专利10年。随后,一些新的工艺和技术申请了专利,批准的专利数量也在增加。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皇帝于1898年5月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与专利有关的法规——《振兴工艺授奖章程》。这里的专利权本质上是特许经营权,与现在的专利权不同。后来由于顽固派的强烈反对,改良派主张的专利一直没有付诸实施。因此,专利制度直到清末才在中国建立和发展起来。严格来说,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形成始于辛亥革命之后。1912 12 2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暂行章程》。从法律上讲,这是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一些要素。

(3)商标制度

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特殊符号。在自然经济早期,一些产品即使加上一些铭文和年号,也只是起到表达私权、装饰或纪念的作用。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生和发展,一些标志起到了区分产品生产者的作用。从出土的陶器来看,虽然口沿和底部的符号含义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与同一件器物上的那些生动形象相比,无论从艺术技巧还是附体部分来看,都不能认为是观赏性的。相反,此后的历史证明,它们只能作为区分物的所有者和制造者的一种解释。这种仅具有区分生产者的单一属性的标志,并不具有推广产品和提供质量保证的功能。虽然不能算是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但可以说是现代商标的雏形。

据先秦《韩非子》记载,中国最早的店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制成的“旗”或“牌”。这是具有标记识别功能的商店标志。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交换和市场发展为中国古代商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汉唐时期,在商品上使用标记也很普遍。随着商业的发展,宋代中国的商标比较齐全,驰名商标和商号增多。最早比较完整的商标是北宋山东济南的“刘家公府针铺”。使用了“认门前白兔为纪念品”的图文商标,印有“白兔”商标的铜版现陈列于中国历史博物馆。

鸦片战争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出现了许多洋货和外国商标。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近代中国出现了许多商标,商标法律制度开始在近代中国形成。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试行商标注册章程》。

三。从产权制度的角度理解李约瑟难题

最后一节说明,在中国古代,已经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那么,中国的这种知识产权状况会给我们什么来回答李约瑟难题呢?

郑先生认为,“东西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的采用而出现的。”此外,郑先生认为,“如果版权确实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它应该最早出现在中国。”[3]然而,时间顺序并不代表逻辑原因和结果。事实上,虽然中国有几千年科技领先的历史,最早将活字印刷投入生产实践,但中国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科学技术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既不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4]在这一点上,中国拥有与西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相同甚至更早的所谓“起点”。但实际上结果是,虽然中国也有类似的封建特权,但这种封建特权最终并没有转化为“私权”。虽然同时可以认为,在中国古代皇权控制的主题下,封建特权法客观上保护了一些私权。[5]

作为1993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D. North研究了西方各种社会制度的演变,提出西方世界200年来的崛起是因为找到了有效保障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制度,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鼓励了商品生产和智力投资。有学者认为,“在诺斯之前,现代历史的主流理论解释了工业革命和随后的现代经济增长,这些增长基本上是基于科学发现(如牛顿力学的出现)、技术创新、发明浪潮、教育和资本积累——但这种理论经不起推敲。一个致命的批评是,14世纪中叶,当时世界第一强国的中华帝国,在科技、教育、资本积累等方面都达到了工业革命前夕西欧的水平。事实上,催生西欧工业革命的技术基础基本来自中国。”[6]有趣的是,一些经济史学家提出,中国在高技术积累的条件下未能发生工业革命,主要是因为中国缺乏企业家阶层。诺思认为,“一个社会出现企业家阶层并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的条件是,社会需要创造一种制度来支持企业家阶层。”这个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史学家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诺斯的猜想。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专利和版权制度最早是在英国和荷兰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他欧洲国家之所以在工业革命中落后于这两个国家,正是因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上落后于这两个国家。”[7]

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经历了数百年的孕育。在社会转型的激烈变革中,政治、经济、科技、思想文化的发展变化,要么构成了这种新制度赖以存在的母土,要么为这种新权利的诞生提供了动力。首先,新技术的出现。15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欧洲各国出现了采用先进技术,制造和使用先进生产工具和各种机器的社会需求,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其中,进步最大的体现在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纺织、采矿、冶金和化学部门。[8]在科学技术应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开始具有同样的商品意义。这些技术进步为工业文明的出现和以保护工业文明为使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其次,是新的文化价值观的建立。14-16世纪,西欧资产阶级发起的文艺复兴运动,激励人们改造世界,研究自然,重视实用有用的知识。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这种新的文化价值观,为资产阶级一方面把科学技术作为物质武器,一方面把私权作为法律武器,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思想准备。第三,它是新政治文明的萌芽。在17世纪中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从霍布斯、弥尔顿到洛克等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张主权属于人民、平等和自由,强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特别是洛克的著作阐明了资产阶级关于财产和政治权力的原则,总结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关于财产和政治权力的纷争。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逐渐形成,以及在其影响下的18世纪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欧洲启蒙运动,为欧洲各国制定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本国法律做了重要的政治和思想准备。最后,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以来,欧洲开始了罗马法复兴运动。马克思的经典作家指出:“当私有制在工商业中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时候,详细的罗马私法立即得到恢复,重新获得了它的威望。”[9]古罗马虽然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与罗马的无形财产概念、公有财产理论、客体的转让和侵权理论以及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财产归属、公有领域、产权交易和无形侵权等法律原则和规则有源流关系。罗马私法的复兴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思想材料。

综上所述,可以说,诺思对西方近代加速发展原因的解释,对于准确回答李约瑟难题有两个基本的和引申的含义。基本方面是诺思的工作引导我们关注知识生产的传统非正式规则向正式规则演变的历史条件,因为正如本文所指出的,中国古代并不缺乏与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的非正式规则。在延伸中,诺斯的工作展示了一个综合了从产权、政治、意识形态到文化信仰等因素的研究方案。因为这个方案提供的综合是建立在产权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的,所以解释效果与解决李约瑟问题时一般的上述因素的综合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