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个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未被使用,且这种状态持续三年以上未中断。如何决定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首先要明确一个商标的用途是什么。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
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有:
■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贴上商标。通过直接粘贴、雕刻、品牌或编织的方式,或在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价目表等上使用。商品的;
■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
■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对商标或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
■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
指定服务中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有:
■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
■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提供协议、维护证书等。
■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刊登,以及以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作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的广告;
■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使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商标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
用于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展示使用过的商标标识;
2.能够表明争议商标被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它可以显示争议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
4.能够表明争议商标使用日期的,应当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三年;
5.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
但仅提交以下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以及提供服务的合同;
2.书面证词;
3.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是否被修改,难以认定;
4.物理对象和副本。
还有一点,以下情况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
2.不用于公开的商业领域;
3.只作为礼物使用;
4.只有转让或许可的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进行象征性使用。
最后,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与该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维持注册。商标注册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以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不能视为使用其注册商标。
结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所以,不要以为拿到商标证后,商标就属于自己了。规范和正确使用商标是商标权延续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