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品牌资源,是开拓、占领和巩固市场的营销武器。商标法的修改基本上解决了与世贸组织存在的差距。200110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理标志。商标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的“强项”之一,不像专利和驰名商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永远是我们的“弱项”。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竞争中“扬长避短”。

(2)“驰名商标”。过去行政法规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在需要认定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往往无所适从。目前不仅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还列举了一些国外已经使用多年,在确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这样,既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有利于法院保护驰名商标,从而有利于鼓励中国企业的“名牌战略”。

(3)突出“在先权利”保护。在这次商标法修正案中,两处规定了在先权利的保护,删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作为认定在先权利是否被侵犯的前提。

(4)“反向假冒”,即禁止“擅自变更他人注册商标”。商标假冒是指未经许可,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标上他人商标的一般“商标假冒”,这种行为应该被禁止。另一方面,私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会使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以及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解。这次在《商标法》的修改中增加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使注册人的权利作为财产权更加完整,对鼓励企业创名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其他商标的“确认”权最终转移到法院,确定法律赔偿制度,明确将“自然人”加入主体,立体(三维)标识也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