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

一、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一)仅使用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二)仅为商品指定使用的通用图形。

(三)仅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型号。

二、只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a)仅直接表明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

(二)只直接标明指定用途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只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

(四)只直接标明指定用途的货物重量和数量。

(五)仅直接表明商品指定用途的其他特征。

1.只直接标明使用商品的具体消费者。

2.仅直接标明指定用途商品的价格。

3.只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内容。

4.仅直接表明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风格或风味。

5.仅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使用方式和方法。

6.只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生产过程。

7.直接只标明指定用途商品的产地、时间和生产年份。

8.只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形式。

9.只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有效期、保质期或使用时间。

10.只直接标明商品的销售地点或地理范围。

11.它只直接表明货物的技术特征。

(六)商标标明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指定商品具有这些特征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指定商品不具备该特征,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条款予以拒绝。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一)线条过于简单,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者上述元素的组合。

(3)常用表达的一两个字母。

(四)采用阿拉伯数字的通用形式,用数字标明用于制作模型或物品编号的商品。

(五)标明商品常用的包装、容器或者装饰图案。

(6)单色

(7)表达商品或服务特征的非原创短语或句子。

(八)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中常见的商业用语或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