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铭商标纠纷案
一、案件引发的困惑与思考
(a)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内在精神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吻权受伤”案:陶某因驾驶受伤,车祸致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陶认为,由于上唇留下的片状疤痕,她每次亲吻丈夫都会感到疼痛,造成心理障碍。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亲亲权的提出没有依据,不支持陶某提出的不能亲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侵犯了陶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性权利受侵害”案:某环卫中心司机徐在工作时间倒车时,将在货车后帮忙关门的张撞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外伤致勃起功能障碍。张的妻子王认为,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严重损害了他的身心健康。夫妻二人以环境卫生中心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54.38+0.5万元,包括因性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犯。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5438万余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5438万余元。
两个案件中,前一个案件的诉求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接吻权”是一项推定的权利,后一个案件的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是一项法定权利。事实上,性权利显然是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法院不仅受理其引起的诉讼请求,而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请求。无论审理此案的法官如何解释,他的裁决依据显然不是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来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接吻权也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所以接吻权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二)在只有法律原则而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援引该原则裁判案件?
违反《忠诚协议》:曾与贾登记结婚时签订了《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当互相尊重、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道德品质问题出卖另一方的,应赔偿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婚后不久,贾发现丈夫不仅继续与前妻交往,还与其他女子有染,遂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判决曾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判决?
“第三者”遗留案件:已婚黄某与张某公开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来,黄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期间,张陪在黄的床前。黄做了公证遗嘱,死后将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及原房款的一半给了张某。黄某死亡后,其合法妻子姜某拒不执行遗嘱,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因该遗赠协议违反“社会公德”而宣布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夫妻之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具体表现。姜应当享有继承权,黄将房产遗赠给张,实质上剥夺了姜的合法继承权。它违反了法律,应该是无效的。因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