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有哪些文字和图形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10)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11)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12)缺乏鲜明的特点。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