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有保安公司的合同管理系统?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公司签订和履行的确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和协议,包括销售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工作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的销售、采购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具体职责是:
1.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谈判除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签订合同;
2、负责制定销售和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负责发放和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优势;
5、负责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7、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部门、机构、分支机构等。不准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考察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和履约能力,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如确需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需要立即交付(交付货物)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除外。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补充协议、正式文件和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非有紧急情况或条件,公司一般要求有正式的合同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及住所:合同页眉、签名、公章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及住所与对方提供的信用信息一致。
2.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物应当唯一、准确,买卖合同应当详细载明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规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如果合同的主题不能用文字描述,图纸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的数量。年度经销合同不能约定确切数量的,约定数量的确定方法(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予以采纳。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和其他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就主要指标达成一致(标准涵盖的除外);样品付款应规定样品生产方式和样品存放地点。
5.价格或者报酬:价格或者报酬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格应当以折扣的形式约定;应说明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汇票和汇款)、托收、信用证和现金;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期限应当是特定条件实现后的确切日期或者天数。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明确规定。不能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方法。
合同的履行地应努力对我们有利。比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是我们的仓库或者我们的住所;约定具体地名的,应当明确到市辖区或者县级;
买卖合同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交货程序,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库管员签字等。
7.合同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或我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的所有词语应作排他性解释,可能引起歧义的词语和一些非法定的特殊词语应在合同中作出解释。
9.保密条款
对于技术合同和其他涉及业务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当约定保密承诺和违反保密承诺的责任。
10,合同联系系统
履行期较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联系制度。
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做出适当的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决纠纷的方式
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起诉来解决。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可以选择第三地的仲裁机构。
(四)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1.本合同签订前,公司指定的业务人员或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核对方的相关资料,并将对方的营业执照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留存。
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协商拟定合同条款,附《合同评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
3.销售和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进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并附联审表报总经理审批,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由经理本人保管,并与联审表一起存放在公司办公室备案。
动词 (verb的缩写)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并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在接到对方要求解散或变更的通知后,我们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履行期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或终止经济关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
(四)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不及物动词合同的履行
(1)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义务。
(二)合同履行期间,公司的履约情况应及时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发货时,对方应在收据上签字一式两份,一份对方留存,一份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对方应当出具收据。
履行购货合同项下的付款时,对方应出具收据或收据。公司原则上只开限定转账支票,不允许现金支付。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办公室进行处理,同时报告总经理。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商业信誉的损失;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四)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重大变化时的确认;
1.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账,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
2.对方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事项,公司或对方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债权债务。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2)如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未能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或另一方无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经办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和总经理书面报告,拟定解决意见并报总经理决定。
如果对方涉嫌合同欺诈,应立即向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报告。
(三)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及谈判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证据上报公司办公室。
八、合同的日常管理
(1)公司实行两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和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
(2)公司合同专用章由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存一枚,并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也有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带着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已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合同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三)签订的合同和发货收据、增值税发票收据、业务传真、信函、报表等资料,销售和采购部门应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应随合同提交公司办公室保管。
(四)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合同经办人员应移交相关材料、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经公司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九、考核与奖惩
(1)公司及下属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和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2)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奖励。
(三)合同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1,擅自或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2.向他人提供加盖专用印章或钢印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书面合同代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
1.公司因工作疏忽被骗;
2.公司履行合同未得到对方确认;
3.重要证据丢失;
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下解决,或报告避重就轻,贻误时机;
5.合同专用章、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丢失未及时挂失的;
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5)公司员工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X.补充条款
这一制度自1998年以来一直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