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信用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相关管理部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政策法律

2005年,中国在电子商务政策和法律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多部委出台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实施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建设情况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6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不仅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领域第一部以立法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认证技术加深理解的过程。

1998,在《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两年后,联合国开始起草《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每年2月和9月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起草工作,参与国从最初的十几个逐渐扩大到80多个。中国从65438年到0999年开始跟踪联合国电子签名的立法工作。当时,外经贸部派代表团参加了有关会议,并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提出了《示范法》的起草意见。2002年6月24日,6543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广的范围内对电子签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多年的跟踪和深入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已逐渐被各界人士所认识。

2002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的研究课题,对国际上的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研究,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国内的大量实践调查。

《签名法》的正式开始起草,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将《电子签名法》立法列入审议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往各地征求意见。

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电子签名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该法,并通过NPC系统向全国征求意见。

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草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的确定将有力地推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

《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消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领域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律环境,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电子签名法》可视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的颁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习使用电子签名法,全面准确地理解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和意义,有助于企业及时调整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把握电子签名法为市场发展提供的机遇,以科学的发展观加快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助于统一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助于提高网络消费的安全性;对于政府等部门来说,有助于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共25条。

首先,《意见》明确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电子商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形成国民经济发展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掌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第三,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

《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这个中心任务,实施制度创新,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意见》还就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网络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进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等法律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正常秩序。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部门间协调合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以完善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为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网上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和交换;严格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3)建立和完善安全认证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和认证机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开发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和其他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4)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3.信息产业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作为《电子签名法》的重要配套法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5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由电子签名法授权并与电子签名法协调实施的部门规章。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应当认真执行。

考虑到我国电子签名的应用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电子签名法仅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和境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审批作出原则性规定,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体现在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中。同时,电子签名法在确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我国电子认证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规定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适当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高度重视电子签名法的实施。2004年6月中旬,信息产业部开始起草《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8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长令形式正式发布。

《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重点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暂时不涉及其他问题。

《管理办法》* * *第八章第四十三条。包括总则、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中止和终止、电子签名认证、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措施、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并与电子签名法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产业部将依据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为公众搭建统一的服务窗口和信息通道,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方式,为广大认证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为保障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做出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4.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正确履行电子签名法赋予的密码管理职责,方便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支持性文件使用密码,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密码使用行为,国家密码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应当使用商用密码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还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作出了相应规定。

商用密码是指用于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的密码技术和产品。《办法》规定使用商业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是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如果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同意使用密码,国家密码管理局将颁发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规范》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公司建设;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为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产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了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安全审查。

《办法》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事先将具体方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然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全审查。审核通过后才能投入运营。

《办法》将对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4月30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者搜索作品、音像制品等内容等功能,对存储或者传输的内容不进行编辑、修改或者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侵权行为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著作权人发现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著作权人的通知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和发表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被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不承担恢复的行政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包括:涉嫌侵权内容侵犯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明确的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通知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括:明确的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被删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被删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反通知内容真实性声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经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众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和法律规范的构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2005年2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2005]252号),全面启动电子商务专项。

国家发改委的电子商务项目有三个目标:

(1)推进重点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使电子商务贯穿全社会生产流通过程。

(2)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和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网上支付服务,为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3)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和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电子商务项目重点包括企业内部信息化、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支撑环境试点建设等。

电子商务特殊期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布局和构成上,项目应发挥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2)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该项目应对供应链相关企业、物流企业、网上支付系统和安全认证体系的环境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各方面的全面应用和发展。

(3)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要推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4)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对推动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5)关键技术设备和软件的产业化原则,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带动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6)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推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2.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银行卡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目标基本实现,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总体来看,银行卡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统筹规划不足、法律法规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失、受理市场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意见》肯定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出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支持、完善技术手段等政策措施,有效提升我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意见》明确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即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与标准化相结合;全面发展与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培养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提高银行服务质量;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

《意见》提出了促进银行卡发展的重点。主要包括:

(1)针对当前银行卡业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起草银行业条例并报国务院批准,为银行卡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2)针对银行卡品种单一、功能不完善,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要求有关部门面向需求,立足应用,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拓展银行卡支付空间。

(3)考虑到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银行卡为媒介的各种电子支付方式的兴起,在给持卡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需要有序规范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

(4)针对当前银行卡发展中受理市场发展缓慢的情况,为加快市场发展步伐,改善用卡环境,明确提出将改善用卡环境、推进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

(5)提出接纳市场量的发展目标。重视受理市场体系建设,要求相关部门规范受理市场发展,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健全合理的收费和定价机制。

(六)拟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境外拓展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人民币卡国际受理网络。

(七)扩大联网通用范围,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符合联网相关通用规范和标准,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

(八)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厉打击银行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9)要求相关部门规范银行卡业务准入管理。

(10)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降低通信信息成本,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以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和持卡人使用银行。

3.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

2005年7月,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游戏软件清理工作方案》。

网络游戏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分支,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产值从2000年的3000万元增长到2004年的36亿元。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部分网络游戏产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健康内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私服”“外挂”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净化网络游戏的重点是:一是严厉打击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权钱交易、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二是查处未经主管部门内容审查即上线运营的境外游戏产品;三是清理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四是严厉打击“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五,积极引导舆论。

在净化工作中,文化部清理现有互联网文化单位,向社会公布查处非法网络游戏的电话和网站,依法严厉查处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内容,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文化部许可从事网络游戏的,将被依法取缔,包括各类以电子竞技名义进行的网络游戏比赛。大力淘汰未经文化部审查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未经文化部审查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运营,不得作为电子竞技等网络游戏比赛使用。网吧禁止经营非法游戏,网吧禁止出售其点卡。

同时,文明办将通过宣传揭露和谴责不良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经营行为,注重疏堵结合,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通信管理部门要求非法游戏网站接入服务商暂停或停止非法网站的接入。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游戏实施犯罪的网站和经营者,严惩犯罪分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格控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加大对无证网络游戏的查处和取缔力度。

4.教育部、商务部印发《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动有关高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教育部、商务部发布了《教育部、商务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进一步研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七个方面部署了电子商务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

(1)关注电子商务理论研究。要发挥高校理论研究的专长,及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向和趋势,紧密联系中国实际,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

(2)加强电子商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研究能力的培养。

(3)高校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研究,重点研究电子商务在外贸流通领域的应用,通过科研项目、政策研究、参与咨询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参考。

(4)各级商务部门要主动关心、支持和协助高校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和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5)继续推进产学研结合。有条件的高校要组织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