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规范性文件吗?
2020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机构改革后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执法的重要内容。该标准细化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侵权的相关条款,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的识别等进行了规定。,澄清了执法中一些长期模糊不清的问题,完善了一些有争议的做法。该标准的颁布将对各级商标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极大地促进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该标准也将成为商标律师和代理人等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指南。
笔者对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了研究,并收集了相关的行政和民事司法案例,现将我的研究体会与大家分享,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
一、关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和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口译
该条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基本一致,增加了服务商标使用的相关内容。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根本属性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不能体现这一属性,就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品上的标识或文字不作为商标使用,就不能说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适当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所包含的地名。”他人使用上述无商标属性的文字、图形等标记的,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非商标使用的情形不仅限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相关标识是否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1号案中,联合利华在洗发水中使用了“头皮屑不见了,无可挑剔”等字样,显然属于对产品特征的描述,可以视为一种广告语言。消费者看到后不会认为“无懈可击”是商标,因此不会与中国科协研究院的“无懈可击”注册商标发生冲突,也不可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案例二,安氏创业公司申请注册安氏商标,但其自有商标不规范,造成安氏商标被淡化,失去了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但雅筑叶巍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天然安石粉”只是为了标明商品名称,不属于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