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表现

法律主观性:

在商场上,每个企业的老板不仅闭门造车,而且对同行也有一定的危机感,所以在市场环境下互相紧张是很常见的。当然,这种竞争是良性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为自己的企业谋利是不可取的。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一个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不合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数不胜数。因此,各国竞争法律制度往往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再具体列举一定时期内典型的、突出的、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予以禁止。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商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限制用户或者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提供的相关商品,不得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类似商品;2、限定用户或者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3.强迫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4.强迫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测商品质量和性能为借口,阻止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6.拒绝、中断或者减少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的相关商品供应,或者多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机关通过限制竞争、1、实施行政强制经营活动、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的;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或当地商品流向国外市场;4、商业贿赂经营者为了赢得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五)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必须足以在公众中引起误解。(6) 1、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7)低价倾销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非法侵害而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行政违法,后果是行政处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31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触犯刑法,依法应受惩处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依法处罚的形式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希望文章内容能帮助到大家。

法律客观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15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就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或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记录。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记录。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通过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当行为:(1)销售生鲜商品;(二)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或者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12.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13.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取欺骗手段有奖销售,即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二)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三)有奖销售彩票,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000元。14.经营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5.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