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有哪些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 .独家使用许可证。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2.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方式将注册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商标,但不得许可他人单独使用该注册商标;3.一般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域、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予起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一般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