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怎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总则、财产权、人格权、侵权责任中都有相关规定。《民法典》从多个角度和层面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进一步细分了具体的保护内容和侵权的处罚方式。

一、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怎样的?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是介于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消费者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典》第128条将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纳入民法典,从而使保护消费者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

从法典的角度看,可以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私法作用,完善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民法典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监督权等十项基本权利。民法典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民法》关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规定

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典在生命权、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在人格权中规定了其内容,确保了消费者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相应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也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编纂中。

1.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部分第506条规定,合同中免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条款直接无效。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的人格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方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3.运营商的安全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条款,补充了“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内容。

4.禁止从建筑物上投掷物体。

《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相比,该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保障建筑物抛掷物安全的义务,强调了物业对损害人民利益的坠物安全的责任。强调民法典对人民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二)《民法典》对知情权的规定

1.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的,基于此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节中,民法典规定,消费者因欺诈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的供重复使用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面拟定的格式合同,导致消费者对其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予关注或理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将压实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法》关于独立选择权的规定

1.方便业主实现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1)消费者没有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前期物业往往是“长期物业”。

消费者在购房时,可以自主选择商品房的开发商、房屋的位置以及自己心目中的房型。但是,消费者一旦买房,就无法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也无法与物业服务提供商协商前期物业费的问题。这是由于建筑物的不可区分性。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选聘,消费者缴纳的前期物业费也由开发企业确定。消费者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选择权。《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在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单一业主不能行使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而且召开业主大会门槛高,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使得以往由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成为“长期物业”。

(2)民法典降低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门槛,有利于实现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首先,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其次,降低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票门槛。原《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现在《民法典》第278条将这一投票比例降低为参加投票的业主的“双半同意”。这使得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对容易,保障了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中的自主选择权。

《民法》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

生产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不仅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加强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保护,从而保护消费者免受假冒产品的侵害。

《民法》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条款

民法典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展了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二款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是和平的,是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民法典采取直接保护,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确保消费者的私人领域和私人活动不受侵犯。

2.《民法典》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

(1)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相比,该条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不仅确定了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个人信息,而且明确了不能自行识别但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的个人信息也是个人信息,两者均受民法典保护。

(2)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相比,《民法典》第1035条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面遵循了该条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民法典》第1037条至第1038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可以以违约、违法等理由主张信息收集者删除个人信息。强调信息采集者一般是运营商,或者我们消费的app和商家的后台在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义务。

第三,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一)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计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为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倍数为损失赔偿的两倍以下;《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民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或者未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补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也是为了惩罚和遏制恶意侵权者。

(3)激活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民法典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侵权的危害性。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来判断其危害性是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础。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侵权造成的危害是否广泛。侵权行为是否对广泛的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范围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倍数。

第三,需要考虑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侵权利益和赔偿能力应被视为增加处罚倍数的因素。

民法典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忠实法律之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了主导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案是对消费者基本权益的细分,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