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含有贬义词的商标,不一定是不良影响商标。
对于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予注册,是为了弘扬良好的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考虑该标识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和负面影响。对于“杀死他们”等申请商标而言,商标的构成要素全部由贬义词构成,其对外表达明显具有歧视、侮辱人格甚至人身攻击的意图,违背公序良俗,对相关公众呈现负面含义,显然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但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商标的构成要素看似具有贬义,但可以明确证明其表达了善意,并未使相关公众直观地感觉到其明显具有不良意图。仅仅因为含有贬义词就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是不合适的。以下案例说明了这一点。
仁怀市达尔达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达人公司)在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葡萄酒等商品的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偷杯酒”字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驳回了Dardaren公司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中的“偷杯”字样不雅,特别是。
达尔达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主张商标申请中的“偷杯”具有特定含义,指贵州的一种婚俗,含义良好,无不良影响。且该商标申请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达尔达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区分商品来源,故请求撤销驳回复审决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卷宗证据中的线索,登录网站查阅了大量反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资料,发现在我国许多省市和少数民族地区举行大型庆典、婚礼时都有“偷杯”的习俗,尤其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偷杯”是当地巴马瑶族世代相传的民俗。
据此,法院认为,在判断涉案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考虑该标识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消极影响。在这个案例中,商标申请由汉字“偷一杯酒”组成。虽然“偷”字往往被理解为贬义词,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含有“偷”字的标识都会对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消极的影响。很多时候“偷”这个词也是中性词,比如“偷乐”、“偷偷看她”。商标申请中使用的“偷杯”一词,并未使相关公众清楚直观地感受到其是在直接表达“偷”的意思。最重要的是“偷杯”是中国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婚礼习俗,寓意很好。如果能获准注册,从增强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也是对我国悠久历史中传统习俗的继承和延续,因此认为申请商标有不良影响是不合适的。在此基础上,法院决定撤销驳回再审的决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