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使用权摊销期
法律解析:资产使用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摊销期限不低于65,438+0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