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争议处理和提交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被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2.商标异议申请文件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注明原件和复印件: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