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是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坚持新发展理念,打破行政隶属和边界,率先探索生态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转化,从区域项目协作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二。示范区和示范区第一启动区的范围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三是上海市与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共同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配套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四、两省一市* * *成立示范区执委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扶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推进实施,重点推进先行启动区相关职能建设。

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的政策措施。5.根据本决定授权,示范区管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试验区内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的整体推进,在改革整合、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青浦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市关于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示范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七、在示范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规定,需要调整实施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因示范区整合体制创新和重大改革整合措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