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下设的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跟踪检查。第六条绿色食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包装、储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验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资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二章标志使用的申请和批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的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者产品原料的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指南;
(3)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4)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五)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三)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标签或者其设计样本;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验收,并组织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完成产品和原料生产期间的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及相应的生产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采样,在产品采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和环境采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并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对初审结果负责。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专家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同意认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同意认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