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扣押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举报。法院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立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伪造注册商标,违法交易额超过五万,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有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罚从重。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依法取得的,并能向供货者说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生商标权属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