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的商标是什么?

“六福”遇上“金六福”。单词之间有什么区别?法院认定“金六福”侵权,判给6万元。

说到珠宝,店名中含有“福、金、大、六”四个字,可谓耳熟能详,而“刘福”这个品牌名称相信大家都很熟悉。

那么,你听说过“金六福珠宝”吗?有这么一家店铺,上面写着“金六福”,却被刘福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刘福诉金六福侵权。

刘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福公司)成立于1991。经过20多年的销售推广,“刘福”牌珠宝已经有了很高的声誉。

从1997开始,刘福公司先后注册了第944398号“刘福”商标和第18695105号“刘福珠宝”商标,均核定使用类别为14,包括珠宝、宝石和贵金属饰品。其中刘福注册商标于2012 12 31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刘福”商标图案)

2019,12,公司发现刘某在广州某地开设“金六福珠宝”店铺,销售金银首饰,并在店铺招牌、内部装修、商品上突出“金六福珠宝”字样,在商品价签、购物小票、首饰盒、手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字样。

(刘店铺外观、内部装修及商品销售)

原告公司称,刘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和珠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刘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刘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且没有故意侵权,不存在主观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判给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刘福商标早在1997年2月14日就已经核准注册,刘福珠宝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也是刘福字样,作为虚构的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根据刘福公司提交的开店情况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确认刘福公司在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报道等多种方式投放广告,广告已经覆盖全国各地,使得刘福、刘福珠宝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刘福公司通过诉讼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维权,使得涉案注册商标经实际使用后在珠宝行业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刘福商标在2012 12 31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可以确认刘福商标与刘福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的对应关系。

本案中,涉案店铺招牌及内部装修中使用的被控侵权商品及标识“金六福珠宝”与涉案“刘福”、“刘福珠宝”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商标标识整体构成相似。结合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上述使用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解。可以认定刘使用“金六福珠宝”的文字标识侵犯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为此,白云法院判决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 *共计6万元。

□法官解释:如何判断商标的相似性?

商标近似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判断是否构成商标近似,应遵循三个原则:

(1)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

(2)需要对商标整体和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较的,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单独进行比较;

(3)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显著性更强、市场知名度更高的注册商标,范围越广,保护力度越大。

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准”的原则。“相关公众”应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上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而非一般公众。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考虑商品的性质、种类和价格。这里的“一般注意”应该是指相关公众在购买或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施加的一般注意,而不是专业人士的较高注意。

但是,如果涉案商品价格昂贵,相关消费者的关注度会明显高于普通商品,那么这时候在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时,就应该适用更高的标准。比如购买电梯等商品,交易往往是几百万元,消费者购买时一般会仔细核对相关信息。这时候商标近似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比较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