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法律分析:1,行政诉讼的案由结构:(1)为一类;(2)省略类;(3)行政赔偿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情况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发现初步案由不准确的,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结案案由。因此,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判阶段,但法律文书和案卷封面应以结案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