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霞珠的争议是如何产生的?
赤霞珠最初由张宇于1931年创制,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一些企业才开始使用“赤霞珠”这个名字。2002年4月14日,张宇成功注册了赤霞珠商标,引发争议。此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因其品牌价值高而跟进使用这一商标,产生了今天市场上的30多种“谢百纳”。
也就是说,张裕已经独家使用了60多年。一些企业长期利用“解百纳”的“机会”,纷纷模仿张裕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
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748888,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独占使用期限为2065438+2002年4月。
此举引起了中粮长城等葡萄酒厂商的反对。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1748888以(2002)第174888号商标立案撤回,并认为“赤霞珠”是红酒的原料品种名称,故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几家葡萄酒生产商,如长城、威龙、王朝等。,还联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针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长城等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也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中。2008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反复论证和多轮评审,作出了撤销商标局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驳回长城等单位的商评字(2008)第05165438号商标争议裁定。其中,05143号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解百纳”商标仍是有效的注册商标。
2008年6月,中粮酒业公司、卫龙公司(庭审中撤诉)、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10月,法院两次公开审理此案,时隔1多年,2009年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和第三人提交了大量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定结果的证据,如果不予考虑,将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法院决定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001号裁定。05115并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裁定。
从“谢”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注册、撤销注册,到复审后维持注册,再到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决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新的裁定,从行政走向司法,现在又从司法走向行政程序。
尽管本案法律程序复杂、漫长、涉及面广,但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谢百纳”是否为通用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张裕公司不能以此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张裕公司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原告中粮、王朝、长城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的理由基本一致,即“解百纳”是产于法国南部的一个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是国际上酿造红酒的主要原料,“解百纳”是法语名称的翻译。因此,争议商标直接代表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同时“赤霞珠”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气等特征。所以“赤霞珠”是葡萄酒的俗称。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或者确立的商品名称。张裕公司认为,第一,“解百纳”是张裕在20世纪30年代的原品牌名称,不是“解百纳”的译名。更有甚者,法语单词“解百纳”有多种译法,如“嘉李奔”、“嘉本纳特”、“解百纳”等,“解百纳”与“解百纳”并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其次,在国内外发布的所有葡萄品种相关标准中,都没有“赤霞珠”和“赤霞珠”是葡萄品种和品系的说法;三、在国际葡萄?在OIV法规和葡萄酒国家标准中,干红葡萄酒和甜白葡萄酒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没有一种葡萄酒被归类为赤霞珠。
至于是否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张裕公司认为,在1936以来的近60年时间里,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解百纳译名的说法或记载,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些书籍中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葡萄酒的说法也没有科学依据,相关说法混乱。显然,短期的矛盾观点不能形成“谢百纳”是“约定俗成”的通称的结论,相反,说明“谢百纳”没有明确的统一指称,也不可能试图统一。
张裕公司还表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在1931原创并命名的。1937年,张裕公司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工业部商标局核准,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1959,公司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商标注册。直到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有少数企业使用这个名称,这是不争的事实。70多年来,张裕公司一直使用“解百纳”作为商标,具有无可争辩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特征,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根本区别,即应当指代明确。根据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和行业协会的描述,“解百纳”并不是特定的葡萄品种,“解百纳”的译名有很多,“解百纳”和“赤霞珠”并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仍然很难认定“解百纳”和“赤霞珠”是指某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具有明确、规范的含义。
原告中粮酒业公司、王朝公司、长城公司认为,即使张裕公司使用“赤霞珠”作为商标,但由于其使用不规范、长期疏于保护,多年来一直在葡萄酒行业广泛使用,商标意义被淡化,成为葡萄酒行业的通用名称。
张裕公司认为,“解百纳”最初是张裕公司在1931创造的,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少数企业才开始使用解百纳的名称。2002年4月14日,张宇成功注册了赤霞珠商标,引发争议。此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解百纳的品牌价值高而跟进使用这一商标,导致今天市场上的解百纳有30多种。也就是说,张裕已经独家使用了60多年。一些企业利用赤霞珠长期复议的机会,模仿张裕公司,使用赤霞珠的商标,企图将其“通用化”。这种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赤霞珠成为知名品牌后的后续生产不是“仿制”,而是“滥造”。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解百纳”由张裕公司首创并长期专用,与其建立了密切联系,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张裕公司的不当使用和其他主体的使用对“解百纳”商标的显著性产生了负面影响,但不足以导致该商标丧失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