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蚊产品不受农药登记证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5438+万元罚款。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被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5438+万元罚款。根据2020年6月5438+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受害人能否以该产品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产品上体现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识别标志,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中,企业根据客户的定制需求,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上附上企业的品牌、名称、地址,并注明是生产企业,属于“贴牌”行为,应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行为。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和设施;

(三)有所申请农药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654.38+0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654.38+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654.38+0万元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654.38+0万元的,并处654.38+0万元以上5倍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