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注册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编字、晒版、烫印、模压、烫金、贴花等需要承接商标印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请《商标印刷单位证书》。第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的商标印制业务,应当持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许可证。第四条申请《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商标印刷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商标印刷业务规章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第五条商标印刷经营者资格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第六条申请《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相关文件。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印刷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印刷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逾期不申请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发证机关,吊销其商标印制单位证书。

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商标印制单位证书》交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发证机关。第十条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通过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第十一条商标印刷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刷单位印刷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合法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商标印刷委托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提供另一份复印件。

被许可人需要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印制商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复印件;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单独印制商标的,除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盖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复印件。第十三条商标印刷单位承接商标印刷业务时,商标印刷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审核商标印刷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的下列内容:

(一)印制的商标图样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或者[R];

(二)印刷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或者[r];

(三)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制作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样本商标应当标明被许可人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第十四条商标印刷委托人未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刷的商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商标印刷单位不得承接印刷。

对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按要求填写商标业务登记表,注明商标印刷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刷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由商标印刷业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其印制的商标标识上标明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