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结束后原告撤诉的程序。

民事诉讼后原告撤诉有两种方式: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撤诉申请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后,在宣判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人民法院撤回诉讼。根据撤诉,即诉讼中的某一行为已经表示不愿意继续民事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不开庭审理的行为。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案件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选择在宣判前撤诉,但撤诉是否成功需要法院裁决。原告撤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后、宣判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人民法院撤诉。撤诉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必须作出裁定。二是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未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某种行为已表明不愿意继续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的行为包括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撤诉只能在宣判前进行,不能在宣判后进行,只有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39页。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