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海关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版权海关保护的内容;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公民或者组织所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申请保护”和“授权保护”两种模式:

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予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依申请保护也被海关称为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向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手续并通知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主动停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行为,海关也有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因此依职权保护也被海关称为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情况向海关总署备案。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专利(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注册地或者国籍;(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相关信息;(三)侵权嫌疑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四)涉嫌侵权商品的名称和规格;(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和运输工具。涉嫌侵权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因适用不当可能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支付海关扣留货物后的保管、保管和处置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库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应当从担保金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