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核名禁忌词。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中禁止使用下列文字: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

2.含有封建文化的糟粕。如“鬼都”等等。

3.它有负面的政治影响。如“黑太阳”、“大地主”,或以反动政客、知名反派人物命名。

4、格调低下、低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

5、违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带有民族歧视的。

6、引起公众的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

7.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8.不得在他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前添加“新”、“优”、“大”等修饰语。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不得有下列情形:

(a)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

(二)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专有名称、军衔的;

(四)使用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通用简称和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可能使公众受到欺骗或者误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