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况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影响中标结果的,无效。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投标无效,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无效,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依法确定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条件中标无效,无条件中标无效。

从上表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的中标无效还有附加条件,即“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中标无效。

招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的三种违规行为,不一定导致投标无效。只有当达到一定程度,即影响到投标结果时,投标才会无效。如何确认“足以影响中标”?这要从违规的情节、影响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最终确定投标是否无效。

但没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废标附加条件。只要发生所列行为之一,必然导致投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投标无条件无效。

投标无效怎么办?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剩余的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