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无效存在三种不同的原因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主要有以下区别:
不同的原因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原因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缺乏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被欺骗(《商标法》)
二是侵犯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预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和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
三是注册人违反诚实的工商习惯,包括侵犯驰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先他人使用等。
不同的时间限制
有撤销原因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无法设定申请撤销的期限。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时间限制。缺乏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恶意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前者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无效。而且在先权只是一种私权,在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稳定等公益因素。经过长期使用,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已经建立了市场声誉。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就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是如此。
不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原因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失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无效原因在商标权取得时就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商标无效后可以重新注册吗?
那要看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无效。如果商标因为没有续展而无效,或者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可以重新注册,但是重新注册不一定成功,因为商标很可能遇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阻碍。
所以商标不是注册成功后就完成了,而是需要后续管理。建议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后续管理或者咨询应该注意的情况,可以避免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