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所有产品都要取消中国驰名商标?

因为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驰名商标”,又称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国于1984加入公约,成为第95个成员。与其他已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根据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不知从何时起,“国家驰名商标”被很多企业误认为是市场影响力的加分项,是推广产品时的卖点。许多企业认为“驰名商标”是一个好的“广告”。把这个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的心态,也逐渐蔓延到了门店。当大家都想挤进一家店的时候,有知名商标的品牌似乎更容易进入。

事实上,驰名商标设立的初衷是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打击侵权行为。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点,可以说违背了驰名商标的作用。这种现象似乎是本末倒置。“拥有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都能保证水准和资质。”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人民网-驰名商标被禁止上架,商家早早换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