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最高赔偿额
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拟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赔偿金额。针对当前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用的0至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将在上述三项理由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万元。对于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额偏低的现象,草案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增加规定:为确定损害赔偿额,在权利人已尽最大努力举证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主要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此外,草案增加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草案规定,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法》自1983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改。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订。
法律客观性: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分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打假,其他三种都是打假。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的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因商标侵权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接受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三)消除现有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四)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难以与货物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货物;(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