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标签通则》、《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当清晰、醒目、耐用,便于消费者购买时识别和阅读。

3.应当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注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者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引人误解或者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的大小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通过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和符号误导消费者将所购买的食品或某一性质的食品与另一种产品混淆。

6.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7.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容器)分开。

8.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商标除外)。各种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体,应书写正确,易于识别。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对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商标、生产厂家和地址、国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网站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预包装食品中包装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性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0.一个销售单位的包装中含有可以在多个独立包装中单独销售的不同品种的食品,应当单独标注每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签。

11.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和识别,或者内包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性标注内容能够通过外包装清晰识别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否则,应按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明所有强制性标签内容。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和所有说明。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在容器中交付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和符号,使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属性与另一种产品相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识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注明以下内容:

(1)名称、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单;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码;

(6)储存条件;

(七)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应当标注的事项。

专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识。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明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销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