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下的欺诈
前几年,只要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混过去,有人会把砖头和沙子混在棉花包里卖;把糖精、色素、香精做成“汽水”,沿街叫卖;他们会把用甲醇勾兑的“名酒”卖给那些办喜酒、招待四方宾客的人;将50%的淀粉和50%的滑石粉混合压制成各种“抗生素”片剂,欺骗药师、医生和患者;还会把别人的商标贴在自己的伪劣产品上,冒充名优产品,等等。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直接全面干预经济。政府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直接和具体组织者,也是产权和利益的主体,而企业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生产什么?产量有多少?按照什么质量标准来组织生产?如何销售产品?等等,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产品流通由国家统一调配,市场体系基本封闭。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短期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当时产品的突出问题是品种少、质量差、档次低。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效率经济,是差别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产权和利益的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是企业生命力的关键。市场经济就像一条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不在鞭笞着商品的生产者追求个人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市场体系是开放的,市场经济真正调动了个人利益的杠杆,激发了人们强烈的致富欲望。这就导致了两种可能的倾向:绝大多数企业和劳动者研究市场需求,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加强管理,公平、公正、合法地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相反,极少数人忘记了利润,无视法律和道德,用低劣的设备、廉价的民工和廉价的原材料致富。市场经济的重利原则也潜伏着诱导人们忘义的价值取向,导致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生。“要想发财,必须靠假茅台。”一瓶假茅台的成本和各种费用只有20元,价格却能达到几百元,利润惊人。一条手工制作的假“红塔山”香烟只要10元,市面上的正品香烟价格可以达到近百元。在浙江的一些小商品市场,一瓶假的Lyddam化妆品价格只有几元,卖到安徽等地价格高达几十元。郑州郊区查获的一批假农药,每吨2000元,价格高达每吨5-1.2万元。造假者干活越多,利润越大,干活越起劲,内心越阴暗。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托约宁的一段话:“一旦有了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变得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他保证到处用;有了20%的利润,他就变得主动了;有50%的利润,他就敢冒险;为了100%的利润,他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他什么罪都敢犯,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
可见,在良好的经济秩序建立之前,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往往导致一些人在暴利的诱惑和驱动下,采取制假售假的欺诈行为。应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欺诈,但在有效的制度和文明的社会下,欺诈是不会轻易得逞的。目前,我国仍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不成熟的市场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使得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滋生和蔓延。
二是市场主体监管不力
商品市场的每一个生产经营者都是市场主体,都是利益主体。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严格审查进入市场的相关当事人的资格,严格限制没有资格的人进入市场,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性。任何未经核准登记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及没有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市场。在工业化国家,未来的市场参与者也应该有能力生产和销售合格的产品。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然而,在监管方面仍有三个不足之处:
1.对各类专业商品市场经营者的监管不到位。一些专业商品市场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场所和集散地。1994第四季度,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辽宁瓦房店、河北定州、山东临清、浙江路桥、温岭五个轴承市场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中建立了有质监站的瓦房店市场,抽检合格率为81.1%,临清、路桥、温岭市场放任自流,监管不严。禁令出台前,在河北无极医药市场,一排排药店根本拿不到医药卫生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只要花钱就能拿到营业执照。天津大仁堂生产的一盒牛黄清心丸25.6元,市面上10元就能买到。大仁堂药厂负责人在无极六次发现假牛黄清心丸。
2.对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块状企业监管不到位。这就是当前中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源头”。制假售假者往往采取“时间逃避”,即再战,卷土重来;《逃离太空》《清场》或者为了一个地方而开枪。福建、浙江两省交界处发生一起制售假冒伪劣轻工机械诈骗案,诈骗金额达654.38+0.5亿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企业疏于审核。从654.38+0.992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某县就开了34家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的轻工机械厂,而且都参与了假冒伪劣机械的欺诈销售。这个教训提醒人们,要加强对各类工商企业开业前的审查和开业后的严格监管。
3.国有商业企业监管不到位。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国有商业企业对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够重视。少数国有商业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由个人租用柜台和摊位,承租人或承包人往往从商品便宜的地方进货,这是假冒伪劣商品登上国有商店大雅之堂的重要原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王海在北京一些大商场频繁买到假货获得双倍赔偿,说明国有大商场在进货、储存、销售的严格控制上存在明显疏漏,有的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欺骗消费者。
从社会环境来看,一段时期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只注重追求物质利益,忽视道德文化精神,“金钱拜物教”导致道德水准下降。特别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中国,存在着大量文化素质低下的小商品生产者,他们对市场的经济秩序和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小生产方式导致信息闭塞,限制了他们的视野;目光短浅,以至于他们热衷于短期行为,“抓一个东西”,搞“一锤子买卖”;不依法经营,刚发财,却钻了空子非法获利。在制假的地下窝点、监管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商品贸易集散地,随处可见他们的身影。用欺诈手段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了最合适的竞争手段,是现阶段聚敛资本的“捷径”。也有人认为,当一个社会俱乐部的公民素质不是很高,其中一部分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财力、人力、技术实力)去开发新产品时,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往往成为落后生产力代表生存的重要手段。安徽某县85名被羁押候审的造假者中,91%为个体户,无业人员。浙江省检察机关于193年6月至10年6月立案侦查的149名罪犯中,个人和无业人员122人,占81.9%。中国是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家。小商品生产者的数量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多,其中的一小部分成为制假售假队伍中的“生力军”。显然,中国要想在遏制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严峻的问题是教育和监督广大小商品生产者。
三是市场竞争行为监管不力
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各类经济主体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活动,进行平等的交换和竞争。没有平等公平的竞争,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市场秩序。目前真货无法与假货竞争,好货无法与劣货竞争,大量名品被挤出市场的不正常现象,就是因为不正当竞争。其中,尤其是商品购销中的“回扣”现象,是造假者在不正当竞争中使用的“杀手锏”。造假者在销售中用钱来扫清障碍,有各种名目和手段,比如现金返利、高档礼品、旅游、房屋装修、抽奖等等。在“回扣”中,毒品交易尤为严重。据介绍,全国药品回扣只有1%,国家每年损失8亿元。“回扣”的泛滥,让一些卖家失去了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暗地里“回扣”大量流入个人腰包,滋生腐败。广西博白县24名个体户,5年间在昆明地区推销上千万元的药品,给19家医疗单位的药房主任、采购员送礼“回扣”,最低2000元至数万元,个人65438+万元。某医院药剂科负责人收受7家单位“回扣”53933元,被查出后判刑10年;另一家医院的药房主任案发后,从他家里搜出3000克黄金,沙发坐垫上全是钞票。高额“回扣”是诱导买家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原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是打击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武器,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目前,隐蔽的表外回扣在商品销售中仍然大行其道,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回扣”是全球假冒伪劣商品营销的催化剂和润滑剂。
综上所述,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下已建立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失衡和弱化,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的弱化程度决定了假冒伪劣商品滋生蔓延的严重程度。两种制度的并存和僵持,导致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矛盾、摩擦和漏洞。因此,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特有的社会现象,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现代化转型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