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立法

2001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并承诺三年内全面开放特许经营市场后,特许经营在中国迎来了普及和推广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特许经营企业从当时的凤毛麟角发展到世界第一,达到两千多家,销售额近万亿。增长速度出乎意料。但是规范的发展没有限制,也导致了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存活率低,行业管理缺乏规范,加盟陷阱时有发生。

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规范行业的发展。近年来,特许经营行业对《条例》的出台寄予厚望。

2004年底,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方面,这是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规范国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当然,立法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直销立法主要是为了偿还我们入世时承诺的债务,而是政府确实需要促进特许经营的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特许经营行业本身需要一部相对完善和规范的法律来规范和管理,以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这种内需不仅是行业的需要,也是现任政府高层的需要。所以,同时,入关时也是同样的承诺,特许经营立法比直销立法出台更快、更顺利已经成为事实。

从2005年2月6日《办法》正式实施起,中国特许经营将开始进入法制化和国际化时代。毫无疑问,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成为一个对外资全面开放的国际市场,中外特许经营品牌将同台竞争,推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同时,国际化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也将快速提升国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国内特许经营品牌走出国门,实现中国特许经营的真正国际化。

特许经营法的及时颁布破坏了直销法的迅速颁布。特许经营和直销都是中国政府在01-三年的开放和立法中加入WTO时做出的国际承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甲乙双方的契约经济..所以遵守准入承诺本身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22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 18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04 18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令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2年2月23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依据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子公司,或由同一所有者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特许人。

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前至少30天,

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基于原特许经营合同。

除非在同样条件下续约。

第五条特许人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近两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

(二)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公司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商业模式和其他商业资源的书面说明。

2.经营资源所有者为特许人关联方的,应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授权内容。

同时,应说明在与关联方中止或提前终止授权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和专有技术与特许经营有关。

诉讼或仲裁涉及的业务资源。

(3)特许经营费用基本情况。

1.特许人和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予以说明。

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理由。

2 .押金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要求被特许人支付费用的,费用的用途和退款条款。

零件和方法。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和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向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价格?

条件等。

2.受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能否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5)向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交付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方案,包括业务资源的名称、类别和产品,

设施设备的类型等。

(六)指导和监督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方案,包括选址、装修、店面管理和广

公布促销活动、产品配置等。

2.监管的方式和内容,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以下费用:初始费用;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和办公用途

购买货物和家具的费用;初始库存;水、电、煤气费用;获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的费用;开始

移动营运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被特许人在中国的相关信息。

1.现有和预期的加盟商数量,经销区域,授权范围,是否有独家授权区域(如果有,应该是

解释预期的具体范围)。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实际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

净利润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特许人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及审计。

报告摘要。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特许经营合同的,

还应提供此类合同的样本。

第六条特许人在促销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行为,发布的广告不得包括。

有内容公示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入。

第七条在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特许人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泄露

使用不当。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即使合同未终止。

保密协议签订后,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被特许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后,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报告其了解的信息。

被特许人应出具收据声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其中一份由被特许人保存,另一份由特许人保存。

保持。

第九条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进行虚假披露。

如有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如果它被验证,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14月20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令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