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的名称与商标相同。有没有侵权?
法律分析:商标受《商标法》调整,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的企业名称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调整,两者保护并行。因此,该服务商标注册后,与该服务商标之前已被同行业其他企业使用过的相同企业名称仍可使用。同时,服务商标注册后,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企业也可以使用相同的文字。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即使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相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对于企业名称注册行为来说,该注册行为并不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所以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不规范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商标是产品和品牌的象征,营业执照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东西。如果不办理,就是无证经营。公司可以没有商标,但不能没有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种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