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为:

一、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内涵不同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权能不同

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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