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切需要学习国际贸易的经验!!!!
[编辑此段]国际贸易概述
1,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国际贸易是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所以有时被称为进出口贸易。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
2.国际贸易是如何产生的?
国际贸易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国际贸易形成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国家的形成。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这些剩余商品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换,产生了国际贸易。
3、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区别
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因此,当提到对外贸易时,我们应该指明具体的国家。比如中国的对外贸易;一些岛国,如英国和日本,也把对外贸易称为海外贸易。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分类
首先,根据商品运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以分为
1.进口贸易:将外国商品或服务进口到国内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将国内商品或服务出口到国外市场销售。
3.转口贸易:A国的货物通过C国的领土运输到B国的市场,这是对C国的转口贸易..目前,世贸组织成员之间不从事过境贸易,因为过境贸易阻碍了国际贸易。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对每笔交易的双方来说都是出口贸易,对买方来说都是进口贸易。此外,进口到中国的货物在出口时变成再出口;当出口到国外的货物被进口到中国时,它们被称为再进口。
第二,根据商品的形式,国际贸易可以分为
1.有形贸易:以实物形式进行的货物进出口。比如机器、设备、家具等。都是实物形态的商品,这些商品的进出口被称为有形贸易。
2.无形贸易: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专利使用权转让、旅游、金融保险企业提供的跨国服务等。都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它们的进出口被称为无形贸易。
三、根据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贸易中的关系,国际贸易可分为
1.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和商品消费国不经过第三国买卖商品的行为。贸易的出口国叫直接出口,进口国叫直接进口。
2.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指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第三国买卖商品的行为。在间接贸易中,生产者称为间接出口者,消费者称为间接进口者,而第三国是转口贸易者,第三国从事转口贸易。
比如战后的伊拉克有一些商机,但是风险也很大。我国一些企业向伊拉克出口货物时,大多是先将货物销往伊拉克周边国家,再从伊拉克周边国家转口到伊拉克。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的主要特征
国际货物贸易属于商品交换的范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由于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因此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度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和社会习俗带来的差异;
2.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包括交通运输、制冷技术和重型货船,为长途贸易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两次世界大战打破了原有的殖民体系,建立了联合国和世贸组织,为各国自由竞争创造了条件。
4、人类思想的不断进步,包括经济学理论和人权理论。
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
1,国际贸易的基本内容
2.国际贸易的相关统计指标
3.人民币价值与进出口贸易
4.经典贸易理论
5.从古典贸易理论到现代贸易理论的转变。
6.现代贸易理论
7.新贸易理论
8.关税(1)
9.关税(2)
10,非关税措施
11,不公平交易
12、区域经济一体化(1)
13、区域经济一体化(2)
14,国际服务贸易
15,国际科技黄金交易
16,WTO的历史渊源
17
18,WTO(世界贸易组织)
19,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20.WTO与中国
21,中国入世的机遇与挑战
22、国际贸易
[编辑此段]国际贸易结算概述
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支付结算来解决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方式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货物交易为基础,进行货物和货币结算的有形贸易结算。
票据类型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主要使用汇票。
起草
它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定期或在未来某个时间向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取决于出票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个人,付款人为其他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根据是否附有单据——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又称信用证、提单,是一种只能用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支付的外汇。商业汇票大多是跟单汇票,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根据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是指持票人在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后立即付款的票据,也称为即期汇票。
定期汇票(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时期或特定日期后支付的。在定期汇票中,记载某一日期为到期日,如果在到期日付款,则为定期汇票,如果在出票日之后的某一期间内付款,则为定期汇票;如果记载见票后一定期限内付款,则为本票;如果把票面金额分成几份,分别规定到期日,就是分期付款票据。
根据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为承兑人的长期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按流通区域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指银行)银行本票
它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证书,保证他在见票时或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又称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商业本票和远期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的条件,尤其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发行的远期本票,由于信用担保低,流通困难。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大多数本票都是银行本票。
支票
这是银行开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向银行(付款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即付的票据。签发支票时,出票人应当在付款银行存入不等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果保证金不足,持票人将拒绝付款。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是有责任的。检查可分为:
记名支票:出票人在收款人一栏注明“支付给某人”和“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支票转让、流通时,必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收款人必须在背面签名。
无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在抬头栏注明“抬头为持票人”。这张支票可以不背书转让,取钱也不用在背面签名。
划线支票:在支票正面画两条平行的水平线。这张支票的持有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并打入账户。
保证支票:为了防止出票人开出空白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证付款”的戳记,以保证银行届时付款。
转账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写上“转账付款”,以限制付款行付款。
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汇付和托收结算、银行担保以及各种结算方式的组合。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简称L/C)是银行信用参与国际货物销售价格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使双方在以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了银行融资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以至于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附条件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具的具有一定金额和规定的单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书面文件;或银行愿意在规定的金额、日期和单据条件下代表申请人承销受益人汇票的保证。属于银行信贷,采用反向汇兑法。
B.汇款和收款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
A.汇款:也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通过各种结算工具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下游法。汇款业务涉及四方:付款人(汇款人)、收款人(收款人或受益人)、汇款银行和托收行。其中,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与汇款行(受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汇款行与汇款行(汇款行的代理行)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在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人需要向汇款银行填写汇款申请书,汇款银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款银行出具缴款书;收到会计指令后,汇款银行有义务将货款汇给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但对于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如邮寄委托书丢失或延误,导致收款人无法或迟收款项),汇款行和代收行不承担责任,汇款行的工作过错,汇款行不承担责任。
B.托收: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有或无装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反向交换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代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在国外开具汇票并委托银行支付货款托收的人,又称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托收行是接受出口商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银行;代收行,即接受代收行委托,代表付款人代收货款的进口行;付款人(付款人或受票人),汇票上的付款人是托收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代收行与代收行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但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付款人依据买卖合同付款。因此,发货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代收行和代收行都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向代收行提交托收委托书,委托书中有各种指令,代收行乃至代收行应根据委托的指令通知付款人付款托收。
C.银行保函(L/G)又称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保证申请人将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银行将负责偿付。
D.多种结算方式的组合: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支付结算只能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情况下),也可以根据需要组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如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惯例,可能有利于促成交易、安全及时收汇,或妥善处理外汇支付。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汇款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
A.信用证和汇款的结合
这是指对一笔交易的付款,其中一部分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用汇款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组合经常用于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这些初级产品的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预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装船前预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余款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后或复验后按实际数量以汇款方式支付。要使用这种组合形式,首先要明确使用什么样的信用证和汇款方式,以及根据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
这是指对一笔交易的付款,其中一部分通过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通过托收结算。这种组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以光票支付,余款附在汇票上托收,托收采用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这种做法对出口商收汇更安全,对进口商可以减少保证金,双方容易接受。但信用证必须注明信用证类型、付款金额和托收方式类型,还必须注明“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款与银行担保或信用证相结合
汇款结合银行保函或信用证常用于结算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的货款。).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往往需要买方以汇款的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将按照信用证或保函的规定分期或迟付。
此外,还有汇款与托收相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可以酌情决定选择哪种组合形式。
票据风险及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重要的支付凭证,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由于票据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加上国内大部分居民很少接触国外票据,缺乏泛辨别能力,票据的使用也存在诸多风险。
票据风险
A.在票据风险防范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交易达成之前,我们必须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于那些信用信息不明的新客户和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不稳定的客户。
2.商户提交的票据必须事先经过银行审核,确保收汇安全。
在交易达成之前,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一份可靠、平等、互利的买卖合同。
4.在银行还没有收到票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打空。
即使你收到了世界上信用最好的银行的支票,也不代表你以后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和汇款凭证在我国行骗的案件屡有发生,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可掉以轻心。
B.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使用汇票的过程中,除上述各项外,还应注意签发、承兑和使用汇票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依据,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票据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有责任无条件支付票款;
4.除向银行贴现外,汇票不得流通和转让。(注:这一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方式打破)。
C.如何辨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印刷在纸质较好且有一定防伪措施的特种纸上,而假本票只能印刷在市面上纸质较差的普通纸张上,一般比真本票使用的纸张更薄更软。
2.印制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获取。所以只能用颜色相近的油墨印刷,使假本票的票面颜色与真本票不同。
3.真本票的号码和字体规范工整,有的假本票号码和字体不规则,间隔不均匀。
4.因为是非法印制,假本票上的签名必然是假的,与银行持有的预留签名不一致。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参与国际货物销售价格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使双方在以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了银行融资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以至于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附条件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一定期限内,以指定的单据,向受益人出具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或银行愿意在规定的金额、日期和单据条件下代表申请人承销受益人汇票的保证。属于银行信贷,采用反向汇兑法。
二。汇款和收款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
1.汇款
汇款也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通过各种结算工具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下游法。汇款业务涉及四方:付款人(汇款人)、收款人(收款人或受益人)、汇款行、代收行。其中,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与汇款行(受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汇款行与汇款行(汇款行的代理行)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
在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人需要向汇款银行填写汇款申请书,汇款银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款银行出具缴款书;收到会计指令后,汇款银行有义务将货款汇给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但对于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单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或延误,导致收款人无法或迟收款项),汇款行和代收行不承担责任,汇款行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收藏品
托收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向进口商开具汇票(有或无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反向交换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代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在国外开具汇票并委托银行支付货款托收的人,又称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托收行是出口银行,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代收行,即代表付款人接受代收行委托付款的进口银行;付款人,汇票上的受票人是托收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口商。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代收行与代收行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但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付款人依据买卖合同付款。因此,发货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代收行和代收行都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向代收行提交托收委托书,委托书中有各种指令,代收行乃至代收行应根据委托的指令通知付款人付款托收。
3.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L/G)又称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银行将负责清偿债务。
4.多种结算方式的组合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支付结算只能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情况下),也可以根据需要组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惯例,有利于促成交易、安全及时收汇,或妥善处理外汇支付。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汇款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在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交叉领域出现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平行进口是典型的由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国际贸易问题。
所谓平行进口,一般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是否有权禁止合法生产的产品从国外进口的问题,即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通过合法途径将产品进口到知识产权保护国,并在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销售。从本质上讲,平行进口反映了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冲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矛盾,正逐渐成为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热点。
事实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都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在国际层面,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签约国,缔结并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这些条约基本上不处理平行进口问题,或者将这部分问题留给缔约方自己解决。这样,我国与平行进口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依据国内法解决。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三部基本法,即《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并不涉及“平行进口”的问题。同样,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本应涉及平行进口内容的法律也没有涉及这一领域。
目前我国没有平行进口的法律依据,导致现实生活中平行进口的现象远远多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产权人没有办法界定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我们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生产成本较低,且之前对进口商品一直采取高关税政策,因此平行进口到中国的案例还不多见。但是,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平行进口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例如,中国贸易壁垒的减少将为具有潜在平行进口趋势的现有商品打开大门。关税和配额的大幅降低,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水货商的交易成本,增加了水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通过走私渠道进入国内的水货产品转为正规渠道,增加了水货的流量。此外,由于进口配额许可和市场准入的弱化,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将得以实现,这也为平行进口在中国的发生准备了制度前提。而且,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企业作为出口商向国外出口知识产权产品引发的平行进口纠纷很多。因此,企业必须对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平行进口进行系统的认定和规范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制度建立之前,企业应对平行进口的基本含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必要的了解,以便在充分估计各种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