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06年3月1983日起施行。1,第一部商标法于200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废止;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