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通用名是什么?

通用名是包含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对公众或某一领域的标准化名称,反映一种产品或服务与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区别。

商标的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使用:

1.只有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纸和型号;

2.只直接标明产品质量、关键原材料、功能、用途、净重、数量等特征;

3.其他的缺乏明显的特征。

一般来说,禁止申请普通名称作为商标,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重要且易于识别,这是商标的基本特征。作为生产者或者服务者推荐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者根据商标来区分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和不同服务者的服务,没有明显的特征就很难实现商标的功能,就不叫商标。《商标法》规定只有该产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的可识别性。

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是通用名称时,要分析它是法定的还是传统的产品名称。法定通用名一般体现在标准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约定俗名是指在同行业中已经广泛使用,但尚未纳入上述标准的产品名称。相关公众广泛认为某一名称可以指代某一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和专业工具书。如果词典中收录了产品名称,可以作为确定通用名的参考。由于历史传统,通用名一般以本国相关公众的普遍认识来判断。文化习俗。地理环境等因素形成的相关市场中的固定产品,通常称为相关市场中的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