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

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第13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两者都可以称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误导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以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保护。

由此可见,商标法并不是只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即只保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所以这个问题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如果将其视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商品标识,那么可以利用《反法》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获得一定的保护。所以,它会受到保护。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往往有其特殊和个别的情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所有因素才能认定驰名;但在其他情况下,基于行业特点和相关公众范围,驰名的认定可能只与某些因素有关。因此,认定他人商标是否成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所列因素,而不能以必须满足所有因素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