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包装和标签国家标准的最新规定

首先,正面回答

《肥料包装和标签》国家标准规定,包装上应标明肥料的名称和商标;标明肥料的规格、等级和净含量;标明肥料的养分含量;标明其他添加剂的含量;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等。要求在产品名称下用小字体1标注商品名称或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含有夸大的文字。

二、分析细节

肥料包装标签的通用名应当根据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注肥料的通用名。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和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包装容器内的材料不能分开,也不能标注营养成分。产品标准中需要限制和标注的物质或元素应单独标注。不应标有对元素敏感或避开作物的图案。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标注相应的有效标志和编号。企业应标明肥料产品的标准标签。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肥料产品应当标注强制性标准标签。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产品的外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方法、适宜作物或不适宜作物、推荐用量、注意事项等。

三、肥料标签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罚?

肥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有限制使用产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如果产品使用不当,有可能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提供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