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
1.当事人擅自变更注册人的名称、注册商标、地址等注册事项且拒不改正的;
2.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他人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的;
3.导致商标权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