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1.收到商标管理中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受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提交省级工商局(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3.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4.对于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工商局对其商标进行保护的案件,并提供该商标已被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如果该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基本相同, 且对方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工商局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但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不驰名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报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两个条件: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应是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的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2)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四)商标广告;
(五)该商标的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和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三:鉴定程序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时,应当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当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合同);
3.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销售或经营的情况和地区;
5、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
6、近年来的商标广告;
7.该商标的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时间;
8.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文件。
参考资料以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解释》[法释(200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细则》[法释字(2009)865438+]。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