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在山东有什么好处?
代理商只是代表厂家销售,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也不包括商标权和外包装权。但是,商标只有经过授权才能使用。
如果发现他人使用,权利主体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由于代理人不是权利主体,代理人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它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识权,其中专用使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