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耐克衣服工商查处怎么处罚?
对150件耐克服装进行工商查处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时发现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裁量基准为:……(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购销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系初犯,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标有“阿迪达斯”字样的服装鞋帽产品295件,标有“耐克”字样的服装鞋帽产品***596件;
3.人民币伍万捌仟贰佰叁拾元(5823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