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有效;单位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有效的,商标局应当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商标局决定接受《收到通知书》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接收通知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起诉其所在单位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应当书面通知,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该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参加第三次诉讼。《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有注册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后五日内,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作出五项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并在限期内提交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裁定的,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权利,必须由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行政机关另案处理,原审查终结后,恢复审查程序。3.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有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存在。宣告注册商标生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了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了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并执行了商标转让或者追溯注册商标,应当予以赔偿。依照前款规定返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综上所述,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唯一性是商标的重要特征,也是保证企业产品不被非法盗版的法律依据。一旦商标权受到侵害,企业应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为保证商标的正常使用,企业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以保证商标的正常使用。